- 第 八 章 福利
- 第 46 條本處職工均由本處辦理保險,對於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之給付 ,依照勞工保咳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由本處轉請勞保局保險給付。本處職工到 職後如尚未辦妥勞保手續前,發生意外事故,致受傷害者,應照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辦理之。
- 第 47 條本處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項。
- 第 48 條本處為加強職工福利、安定其生活,凡適用本規則之新進職工均得申請參加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或司機、技工、工友福利互助,互助事 項及補助標準均依各該有關規定辦理。
- 第 49 條本處依照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本處依照法令規定定期舉行職工身體檢查,其全部檢查費用由本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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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1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