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50 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本處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舉辦勞資會議。
- 第 51 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之決議辦 理。
- 第 52 條如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處應副知工會。
- 第 53 條本規則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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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1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人字第8861323800號函增訂發布第4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