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營業客車行車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駕駛員係指營業客車駕駛員,所稱保養人員係指從事保養修護之人員。本處 非營業性車輛之行車事故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 三、本要點所稱損害賠償費用包括本處賠償費用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付之保險金。
- 四、本要點所定行車事故損失費用總額,除第三點賠償費用外,應包括本處其他實際損失。
- 五、行車事故由本處派員處理,其情節輕微,駕駛員願自行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費用者,得由 駕駛員自行處理。
- 六、發生行車事故,其應由駕駛員或保養人員負擔之損害賠償費用,如由本處代為墊付者, 得在薪給中扣繳歸墊或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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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0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事故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稽字第886124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並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