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5)北市車稽字第85010102號函修正
  • 壹 總則
  • 一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處理營業客車行車事故,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行車人員係指營業客車駕駛員,本處非營業性車輛之行車 事故悉依「台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 三 本要點所稱損害賠償費用,包括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慰問金、工作 損失金、法定扶養費及損害車輛財物等之賠償費。
  • 四 本要點所定行車事故損失費用總額,除第三點賠償費用外,應包括本 處車損費用。
  • 五 行車事故由本處派員處理,其情節輕微,行車人員願自行負擔全部損 害賠償費用者,得由行車人員自行處理。
  • 六 發生行車事故,其應由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負擔之損害賠償費用,如 由本處代為墊付者,得在薪給中扣繳歸墊或追繳。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