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簡稱本處)為統一材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指運輸業務上所需原料、物料、油料、配件、工具、及呆料廢料。
- 三、本要點所稱油料,指供車輛使用之柴油、汽油、機油及附屬油(黃油、齒輪油、煤油、 剎車油等)。
- 四、本要點所稱料務管理,指材料預算、採購、驗收、存量管制、登賬、儲運、分類編號、 領用、再生、盤存、呆廢料處理及有關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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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廢)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