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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貳 料務處理
  • (八) 材料領用
  • 五十二、領用材料,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材料,應填具領料單,註明領料日期、用料車號、材料名稱(或編號) 及請領數量至各屬倉庫領取並隨繳舊料(消耗材料得免繳)。 (二)領用材料,應先經主管技術人員審核,依照實際需要情形及數量請領,不得 有溢領及浪費情事。 (三)倉庫發料,應詳核領料單內所填各項是否詳盡及各級主管是否簽章,始得核 發。 (四)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五)各用料單位,應儘先利用再生成器,節省新料、如庫存缺乏或無法購到,得 設法以其他可通用材料代用,以免停車待料。 (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報處憑核並即改 善。 (七)材料使用,應注意其品質、性能、功效及其特殊優劣狀況,隨時報告,以作 選購參考。 (八)駐站技工領用材料應先經站長簽證並由所屬場審核撥發。
  • 五十三、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經使用後尚有剩餘,均應填具退料單,並註明原領 料單號碼,向原領倉庫辦理退料。
  • 五十四、退回材料,尚未經使用,且未失去原性能及程式,應照新料收賬。
  • 五十五、配件總成或修理包中部分零件已拆用,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其剩餘之零件,應 由退料單位分別填具退料單繳庫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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