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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貳 料務處理
  • (九) 材料再生
  • 五十六、汽車配件材料再生工作計畫由修理廠於年度開始前會同機料單位,就現有人力物力 擬訂呈報核備,但修理廠新增再生項目時,應隨即通知機料單位及材料庫。
  • 五十七、材料再生以各材料庫舊料再生及各車損壞配件急需修復,可逕行送修理廠再生後使 用,兩種方式辦理。
  • 五十八、各材料庫管料人員對再生材料成品收發、調撥及保管之責。
  • 五十九、舊料繳庫後,各庫管理員應依下列方式分類:     (一)修理廠可再生項目:填具再生通知單送再生工場再生。  (二)可利用價值者:限於設備無法再生之舊料而有利用價值者得依法定程序委託 修理。 前項外舊料不定期由本處派員鑑定。
  • 六十、送廠再生之舊料,每批應填具再生通知單一式五份,除一份自存餘四份隨料附送。凡 配件總成送修者不得拆散原有附件。必要時由原繳料單位在損壞部分用色漆標明。
  • 六十一、修理廠收到再生通知單經將來料點收後,應切實檢驗。凡可以再生者應儘量再生恢 復原狀,不堪全部再生者儘可能拆拼裝修,確不能裝修者繳庫報廢。
  • 六十二、配件材料再生完竣修理廠(工務股)通知機料單位填製物料驗收報單,修理廠派人 檢驗合格後,檢同再生成品繳庫。俟該批全部項目處理後在原送再生通知單(修理 廠再生處理結果欄)內分別詳填再生及報廢數量,分送有關單位。
  • 六十三、再生材料驗收報告內應詳列年式、廠牌規格、區分詳細分類成品數量。
  • 六十四、修理廠送交材料庫之再生成品應按月填具再生成品明細表;再生配件用料表,分送 有關單位,並由主計室依耗用配件成本計價登帳。
  • 六十五、各材料庫收發再生品應設專卡列帳,並辦料帳手續,收發各式憑單應註明『再生品 』字樣。
  • 六十六、再生材料如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具退料單,將不合使用原因註明,退還原發放 單位,辦理覆修、更換手續。
  • 六十七、再生項目再生數量之檢討:由機料單位就需求狀況,隨時檢討,將耗用及庫存情況 ,函知修理廠,避免庫存過多或作超過需求之再生,並作為修理廠擬訂再生計畫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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