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貳 料務處理
  • (十) 呆廢料處理
  • 六十八、本處庫存材料,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車輛淘汰、使用目的消失或其 他原因存儲一年以上尚無使用計畫者,均視為呆料。
  • 六十九、各倉庫應利用材料盤存,清查呆料,如有前點規定存料,應填具呆料報告單呈報上 級主管機關核辦。
  • 七十、經核定之呆料,應另行列冊存檔,並可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利用:由用料單位,適當利用。 (二)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或公開徵求交換。 (三)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 七十一、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損壞或散失,得申請報損。
  • 七十二、材料經過相當使用確已殘破,或磨耗過限不堪再生,及無使用價值之殘餘材料,均 視為廢料,得申請報廢。
  • 七十三、材料申請報廢報損應填具材料損廢報告單,經鑑定並估定殘餘價值呈准後,由機料 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 七十四、報廢或報損材料係因故意、過失或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所致經查明確實者,應依其 情節輕重,責令有關人員賠償外,另予議處。
  • 七十五、奉准報損主件材料應列帳登記,並分類堆置。
  • 七十六、奉准報損材料,可依左列情形處理。 (一)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 (二)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三)銷毀:焚燒或毀廢。
  • 七十七、呆廢料出售,應圈定範圍整堆全部出清,如實際過磅數量,超過或不足預定數量, 按實提數量計算價款。
  • 七十八、出售呆廢料,應按預定數量先收貨款,開發變賣財務交接單以憑提貨,如實提數量 超過預定數量時,其超過部分之價款,由承購人補繳,如實提數量不及預定數量時 ,其不足部分,不得另行籌補,其多繳貨款應予退還。
  • 七十九、出售呆廢料,得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審計機關同意以公開底價方式辦理之。
  • 八十、出售廢料,經核准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