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料務處理
- (十一) 材料廢存
- 八十一、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以計算數量。
- 八十二、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倉庫應將儲存材料實地盤存一次,由處長指派人員監盤, 並造具材料盤存報告表。
- 八十三、材料盤存結果,遇有數量、編號、名稱、規範、單位不符應填具材料調整報告單, 將盈虧數量、價值及不符原因詳填表,俟呈准後調整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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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廢)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