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參 車胎管理
  • 八十四、車胎之保管,登帳及一切表報審核登記由機料單位辦理。
  • 八十五、各場領用車胎,應派專人管理,並辦理一切車胎報表。
  • 八十六、每條車胎應設車胎履歷簿一份,隨胎發用,由各場登記駛用里程及移動檢修狀況。
  • 八十七、車胎因換位或破損等原因移動,應將移動情形及輪位胎號詳載於工作報告表,並填 具車胎移動報告單,送交車胎管理員登記。
  • 八十八、車胎修補或翻修由保養場填具車胎託修單一式四份,連同車胎履歷簿送交機料單位 審核,奉准後辦理。如有異常損壞由機料單位會同有關單位鑑定責任予以處理。
  • 八十九、機料單位應派員隨時抽查各場車胎登記表報,並按月將庫存及各場車胎數量冊報主 管核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