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油料管理
- 九十七、油料申購、提領、庫儲及管理由機料單位辦理。
- 九十八、本處得備置油罐車供運油及加油之用。
- 九十九、運油車駕駛員在提油前應填具運油紀錄單,其往返時間以及裝載油量應經駐警隊查 核簽章。加油車出入油庫裝載油量亦同。
- 一00、運回油料應會同油站管理員檢視或測量裝載油量與運油紀錄單相符後始得卸油簽收 ,並得由視察或會計室派員隨時查驗,非先經檢測嚴禁擅自卸油,違者除取消駕駛 油罐車資格,並視情節另予議處。
- 一0一、運油車及加油車均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變更或中途無故停留,並由機料 單位隨時派員查稽;其行駛路線另定之。
- 一0二、運回之此柴油,應經過濾沈澱始得供應車輛使用,在沈澱過程所儲留之水分以及不 純潔雜質,應隨時排除。
- 一0三、駕駛員駕車至各加油站(車)加油時,應先將引擎熄火,然後將加油卡交予加油人 員,於加油後並循序旋緊油箱蓋及外箱鎖。
- 一0四、油箱蓋為一級保養項目,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站長登記,填妥車輛受損壞通知單 ,俟進場時主動報告賠償補充,否則除賠償外,概以浪費油料處分,如有私自拆自 拆卸收藏專備檢查者,概以擅自拆卸機件處分。
- 一0五、各車屬保養單位,應將油箱蓋、外箱蓋、鎖列為重點檢修項目,定期嚴格檢修,如 發現有遺失損壞時應迅速檢修或補充,並由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 一0六、各油站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需求派員值勤,不得無故中止發油。
- 一0七、油站及加油車應憑加油卡或領油單發油,並將發油數量記入油帳電腦或加油日報表 ,經發(領)油人員簽章,發油資料不得任意塗改,違者依浪費公物議處。
- 一0八、車輛應熄火加油,並嚴禁加滿溢出(不超過油箱口 1/3為度),違者依浪費公物議 處。
- 一0九、車輛用油一律加入各該油箱內,嚴禁以其他容器儲油。因特殊情形不足儲備一天用 量,得以站為單位儲油備用,由站長負責保管領發及報銷。
- 一一0、加油車應按規定時間依序前往各調度發油,其到(離)站時間及加油車輛數,應經 站長或值班站務員簽章。
- 一一一、加油車到站發油,站務人員應督促各車駕駛員適時加油,不得故意拖延或留候接班 之駕駛員加油,違者應予以議處。
- 一一二、調度站停車場、環境特殊複雜地區,應注意車輛停放位置,並加強夜間巡邏,防止 盜取油料。
- 一一三、加油車中途發生故障,不能繼續或按時前往發油。應即將詳情報告機料單位處理, 機料單位得視情節除即速聯絡修理廠(場)派人搶修或囑返(拖)回修理外,應即 通知有關站車輛逕至較近油站加油,或另派預備加油車前往銜接加油。
- 一一四、各加油站(車)加油工不得將加油搶交予駕駛員自行加油,違者雙方均予議處,如 有油料溢出情事加油工應負責賠償。
- 一一五、油罐車駕駛員及加油工於返站補充油料時,應堅守崗位,適量加油不得離開現場, 以防溢出,否則除以擅離職守論處外並賠償損失。
- 一一六、油罐車實施定期保養或安全檢驗,應調派預備車替代,無預備車可資調配,機料單 位應於前一日妥予安排,以免脫節。
- 一一七、油罐車保養比照營業車輛辦理,因故障進場,各保養單位,應先予搶修不得延誤。
- 一一八、油料儲存場所、油站及油罐車附近應嚴禁煙火,以明顯之警告標示,並應妥備消防 器材,隨時檢查,保持效用狀況。
- 一一九、各種加油設備,應作定期保養,加油機流量精度應設標準容器作定期及不定期測量 ,如發現精度誤差,應即校正或報請檢修。
- 一二0、每年六、十二月底機料單位應將各油站儲存油料實施盤點一次,必要時得實施不定 期(突擊)抽查。
- 一二一、各營運車輛耗用燃料油量,油機料單位(料務股)逐日登錄,於月終彙送機料單位 (機務股)統計各車耗油績效,以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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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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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