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料務處理
- (一) 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均依會計科目分別編造。
- 六、用料預算,其資本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科單位依據業務計畫編 造全年需用材料費款,擬定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外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用料預算,其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料單位依據核定營業里 程,參考前一年用料費款項及參酌車輛情況,編造全年需用材料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審 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 七、用料預算成立後,其資本支出與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修理廠分別 依據業務計劃,參酌車輛情況、需用材料、項量、編造全年用料需求送機料單位審核。 機料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範圍,依據存量管制計算標準,參酌庫存量,編造購料用料計畫 ,經奉准除送有關單位參照,即時籌劃申請購辦。
- 八、材料預算因營業超過核定行駛里程,或物價增漲不敷時,得依預算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 定後,併入決算辦理。
- (二) 材料採購
- 九、機料單位應隨時調查國內外材料供應來源,規格及價格。
- 十、國內外材料採購,得委託公營或核定經營此項業務之機構代辦之。
- 十一、材料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二、招標採購材料應在投標須知規定期限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並將合約副本分送各有關 機關。
- 十三、採購之材料發現不需用而形成呆置經查明屬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三) 材料驗收
- 十四、材料驗收,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本處內部採購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五、材料經驗收合格始得收料,其品質規範須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時,由驗收人員會同 監驗人員及承售廠商選取樣品,送經檢驗機構分析,認合於合約規定再予收料。
- 十六、每宗材料數量過鉅,未便逐件檢驗者,應就交貨數量及材料均勻性酌予抽驗,數量不 得少於總數百分之十五。
- 十七、材料經驗收後,應填具材料驗收報告單,驗收人員及收料單位主管暨收料人員於報告 單上蓋章後,由機料單位檢附有關憑證分送有關單位辦理。
- (四) 存量管制
- 十八、材料存量管制應根據本處現有車輛之材料消耗資料,建立基準量,以作材料補充依據 。
- 十九、存管單位應設置存量登記卡。記載各項材料基準量、收入、發出、結存、調撥資料, 俾作材料補充檢討暨瞭解庫存現況,以一料一卡為原則。
- 二十、各材料庫應將材料驗收報告單、領料單、調撥單、退料單等送存管單位作為存量登記 卡記載之資料。
- 二十一、存量登記卡應根據消耗記錄,分別標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 二十二、常用項目按存量標準定期檢討,其達到請購點者,應即提出申請補充。對於不正常 消耗項目,存管單位應適時提出申請,並送修理廠參考。存量降至安全存量時,應 以緊急申請方式提出補充。非常用項目,視實際需要情況作適時適量補充。
- 二十三、存量單位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調撥。
- 二十四、常用料項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儲運時間+申購或訂貨循環時間)*耗用率+安全存 量。 (二)請購點=(儲運時間*耗用率)+安全存量。 耗用率:年耗用率/365 安全存量:30*耗用率
- 二十五、最高存量應依據本處購補作業及財務狀況擬訂。
- (五) 材料登帳
- 二十六、各項材料之收入、發出、結存、轉帳應設置材料總帳暨明細分類帳,由會計室辦理 。
- 二十七、材料收入及發出,應依據左列各項單證計價列帳。 (一)材料驗收報告單。 (二)領料單。 (三)退料單。 (四)材料調撥單。 (五)加油單。 (六)油料耗用日計報告表。 (七)材料損廢報告單。 (八)材料盤存報告表。 (九)材料調整報單。
- 二十八、購入材料登賬價格,應憑材料驗收報告單所列價格計算。以外幣計價購入之材料, 其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折合,先估計攤加俟決算時再按實際支付款調整。
- 二十九、換入、借人、撥入或受贈材料登賬價值,除有特殊情形另行規定者外,依購入材料 計價辦理為原則,如不能預知原價,得參酌材料來源,最近購價及新舊程度估價入 賬。
- 三十、發用材料單價,以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為原則。
- (六) 材料儲存
- 三十一、存儲材料應設置材料登記卡(料架卡),記載材料儲存位置及收入、發出、結存數 量,懸掛於存儲料架上。
- 三十二、各倉庫收入各項材料,管料人員應依材料驗收報告單記載之數量、品質規範,確實 負責保管,並根據收料憑單分別列帳登記。
- 三十三、各倉庫應指派管理員負責管理,隨時注意材料保養及倉庫之安全整潔。
- 三十四、倉庫內部應絕對禁止煙火,並應設置消防用具,所有電路每半年應簽請檢查一次。
- 三十五、倉庫應謹嚴門禁,並派駐警人員晝夜巡查看守。
- 三十六、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搬運工具,防腐防鏽材料,並應經常 檢查。
- 三十七、材料有忌熱、忌光,易燃、揮發、侵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存儲,並注意左列各點: (一)易燃及爆炸危險材料,應予隔離,專庫存儲。 (二)車胎及其他易於變質變形材料,應分別性質,按規定保管。 (三)金屬易鏽材料,應經常檢查,分別撥油防鏽或用不含酸質之油臘紙張包封。 (四)皮革、木材、紙張、布料等易為蟲蛀、鼠齧之材料,應預行防護。 (五)露加遮蓋墊高。
- 三十八、存儲之材料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原因、或失竊失火遭受損失時,應即將實際受損情形 專案報處核轉上級機關核辦。
- 三十九、各倉庫名稱應標示於庫外醒目處。
- 四十、倉庫分隔為數間或另設棚場,每間稱存儲室(棚),每室(棚)主門內外上方以阿拉 伯數字表明。
- 四十一、倉庫或存儲室,應依照儲存材料之類別,分別設置料櫃、料架或墊板。
- 四十二、料櫃、料架及墊板之佈置,須依據庫室面積及門窗地位,分組排列成為存儲單位, 各存儲單位間,須留作業空間,其定位編號,規定如左: (一)存儲單位,按其排列地位,位次用大寫英文字母編號,置於顯明處。 (二)櫃架格層標記,由上而下,在存儲單位之櫃架兩端垂直邊木,用小寫英文字 母逐層依序表示。 (三)料櫃格子標記,由左而古,在存儲單位之料櫃頂部,各格橫邊木中央,以阿 拉伯數字逐格順序表示。
- 四十三、材料存儲定位標記,應在材料登記卡之存儲位置欄,作如左記載: (一)倉庫分有存儲室(棚),則例如: (1)1A─f4代表 1號存儲室(棚場)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號料櫃格子 (二)僅有數間存儲單位,則例如: (2)A─f4代表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號料櫃格子 (三)大件材料棚場未置櫃架,則例如: 1─B代表 1號棚料場 B字存儲單位
- 四十四、材料存儲,分別依類劃分,存儲于各類材料存儲室或存儲單位,並橫懸分類標誌牌 。
- 四十五、各廠牌汽車配件,應分別劃分櫃架,並照各廠牌車輛使用先後排列。
- 四十六、各廠牌汽車配件開始安放之櫃架上端,應標明廠牌中英文名稱。
- (七) 分類、編號
- 四十七、材料儲存、登記、統計及稽核由機料單位彙整統一訂定所有材料分類、單位、編號 建立電腦資料檔分發使用。
- 四十八、材料編號,採用數目字非延展式四級制,編號之前,應冠廠牌年型代字。
- 四十九、材料名稱彙編,應附註製造廠家之零件編號,作為採購依據。
- 五十、材料應使用統一名稱,以中文為準,必要時加註外文名稱。
- 五十一、材料名稱及編號,需要增補或更正,各單位得隨時提供資料,送機料單位查核修正 。
- (八) 材料領用
- 五十二、領用材料,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材料,應填具領料單,註明領料日期、用料車號、材料名稱(或編號) 及請領數量至各屬倉庫領取並隨繳舊料(消耗材料得免繳)。 (二)領用材料,應先經主管技術人員審核,依照實際需要情形及數量請領,不得 有溢領及浪費情事。 (三)倉庫發料,應詳核領料單內所填各項是否詳盡及各級主管是否簽章,始得核 發。 (四)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五)各用料單位,應儘先利用再生成器,節省新料、如庫存缺乏或無法購到,得 設法以其他可通用材料代用,以免停車待料。 (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報處憑核並即改 善。 (七)材料使用,應注意其品質、性能、功效及其特殊優劣狀況,隨時報告,以作 選購參考。 (八)駐站技工領用材料應先經站長簽證並由所屬場審核撥發。
- 五十三、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經使用後尚有剩餘,均應填具退料單,並註明原領 料單號碼,向原領倉庫辦理退料。
- 五十四、退回材料,尚未經使用,且未失去原性能及程式,應照新料收賬。
- 五十五、配件總成或修理包中部分零件已拆用,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其剩餘之零件,應 由退料單位分別填具退料單繳庫收帳。
- (九) 材料再生
- 五十六、汽車配件材料再生工作計畫由修理廠於年度開始前會同機料單位,就現有人力物力 擬訂呈報核備,但修理廠新增再生項目時,應隨即通知機料單位及材料庫。
- 五十七、材料再生以各材料庫舊料再生及各車損壞配件急需修復,可逕行送修理廠再生後使 用,兩種方式辦理。
- 五十八、各材料庫管料人員對再生材料成品收發、調撥及保管之責。
- 五十九、舊料繳庫後,各庫管理員應依下列方式分類: (一)修理廠可再生項目:填具再生通知單送再生工場再生。 (二)可利用價值者:限於設備無法再生之舊料而有利用價值者得依法定程序委託 修理。 前項外舊料不定期由本處派員鑑定。
- 六十、送廠再生之舊料,每批應填具再生通知單一式五份,除一份自存餘四份隨料附送。凡 配件總成送修者不得拆散原有附件。必要時由原繳料單位在損壞部分用色漆標明。
- 六十一、修理廠收到再生通知單經將來料點收後,應切實檢驗。凡可以再生者應儘量再生恢 復原狀,不堪全部再生者儘可能拆拼裝修,確不能裝修者繳庫報廢。
- 六十二、配件材料再生完竣修理廠(工務股)通知機料單位填製物料驗收報單,修理廠派人 檢驗合格後,檢同再生成品繳庫。俟該批全部項目處理後在原送再生通知單(修理 廠再生處理結果欄)內分別詳填再生及報廢數量,分送有關單位。
- 六十三、再生材料驗收報告內應詳列年式、廠牌規格、區分詳細分類成品數量。
- 六十四、修理廠送交材料庫之再生成品應按月填具再生成品明細表;再生配件用料表,分送 有關單位,並由主計室依耗用配件成本計價登帳。
- 六十五、各材料庫收發再生品應設專卡列帳,並辦料帳手續,收發各式憑單應註明『再生品 』字樣。
- 六十六、再生材料如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具退料單,將不合使用原因註明,退還原發放 單位,辦理覆修、更換手續。
- 六十七、再生項目再生數量之檢討:由機料單位就需求狀況,隨時檢討,將耗用及庫存情況 ,函知修理廠,避免庫存過多或作超過需求之再生,並作為修理廠擬訂再生計畫之 參考。
- (十) 呆廢料處理
- 六十八、本處庫存材料,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車輛淘汰、使用目的消失或其 他原因存儲一年以上尚無使用計畫者,均視為呆料。
- 六十九、各倉庫應利用材料盤存,清查呆料,如有前點規定存料,應填具呆料報告單呈報上 級主管機關核辦。
- 七十、經核定之呆料,應另行列冊存檔,並可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利用:由用料單位,適當利用。 (二)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或公開徵求交換。 (三)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 七十一、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損壞或散失,得申請報損。
- 七十二、材料經過相當使用確已殘破,或磨耗過限不堪再生,及無使用價值之殘餘材料,均 視為廢料,得申請報廢。
- 七十三、材料申請報廢報損應填具材料損廢報告單,經鑑定並估定殘餘價值呈准後,由機料 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 七十四、報廢或報損材料係因故意、過失或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所致經查明確實者,應依其 情節輕重,責令有關人員賠償外,另予議處。
- 七十五、奉准報損主件材料應列帳登記,並分類堆置。
- 七十六、奉准報損材料,可依左列情形處理。 (一)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 (二)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三)銷毀:焚燒或毀廢。
- 七十七、呆廢料出售,應圈定範圍整堆全部出清,如實際過磅數量,超過或不足預定數量, 按實提數量計算價款。
- 七十八、出售呆廢料,應按預定數量先收貨款,開發變賣財務交接單以憑提貨,如實提數量 超過預定數量時,其超過部分之價款,由承購人補繳,如實提數量不及預定數量時 ,其不足部分,不得另行籌補,其多繳貨款應予退還。
- 七十九、出售呆廢料,得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審計機關同意以公開底價方式辦理之。
- 八十、出售廢料,經核准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之。
- (十一) 材料廢存
- 八十一、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以計算數量。
- 八十二、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倉庫應將儲存材料實地盤存一次,由處長指派人員監盤, 並造具材料盤存報告表。
- 八十三、材料盤存結果,遇有數量、編號、名稱、規範、單位不符應填具材料調整報告單, 將盈虧數量、價值及不符原因詳填表,俟呈准後調整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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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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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