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料務處理
- (一) 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均依會計科目分別編造。
- 六、用料預算,其資本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科單位依據業務計畫編 造全年需用材料費款,擬定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外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用料預算,其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料單位依據核定營業里 程,參考前一年用料費款項及參酌車輛情況,編造全年需用材料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審 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 七、用料預算成立後,其資本支出與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修理廠分別 依據業務計劃,參酌車輛情況、需用材料、項量、編造全年用料需求送機料單位審核。 機料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範圍,依據存量管制計算標準,參酌庫存量,編造購料用料計畫 ,經奉准除送有關單位參照,即時籌劃申請購辦。
- 八、材料預算因營業超過核定行駛里程,或物價增漲不敷時,得依預算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 定後,併入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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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