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料務處理
- (二) 材料採購
- 九、機料單位應隨時調查國內外材料供應來源,規格及價格。
- 十、國內外材料採購,得委託公營或核定經營此項業務之機構代辦之。
- 十一、材料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二、招標採購材料應在投標須知規定期限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並將合約副本分送各有關 機關。
- 十三、採購之材料發現不需用而形成呆置經查明屬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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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