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料務處理
- (三) 材料驗收
- 十四、材料驗收,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本處內部採購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五、材料經驗收合格始得收料,其品質規範須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時,由驗收人員會同 監驗人員及承售廠商選取樣品,送經檢驗機構分析,認合於合約規定再予收料。
- 十六、每宗材料數量過鉅,未便逐件檢驗者,應就交貨數量及材料均勻性酌予抽驗,數量不 得少於總數百分之十五。
- 十七、材料經驗收後,應填具材料驗收報告單,驗收人員及收料單位主管暨收料人員於報告 單上蓋章後,由機料單位檢附有關憑證分送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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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廢)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