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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貳 料務處理
  • (四) 存量管制
  • 十八、材料存量管制應根據本處現有車輛之材料消耗資料,建立基準量,以作材料補充依據 。
  • 十九、存管單位應設置存量登記卡。記載各項材料基準量、收入、發出、結存、調撥資料, 俾作材料補充檢討暨瞭解庫存現況,以一料一卡為原則。
  • 二十、各材料庫應將材料驗收報告單、領料單、調撥單、退料單等送存管單位作為存量登記 卡記載之資料。
  • 二十一、存量登記卡應根據消耗記錄,分別標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 二十二、常用項目按存量標準定期檢討,其達到請購點者,應即提出申請補充。對於不正常 消耗項目,存管單位應適時提出申請,並送修理廠參考。存量降至安全存量時,應 以緊急申請方式提出補充。非常用項目,視實際需要情況作適時適量補充。
  • 二十三、存量單位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調撥。
  • 二十四、常用料項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儲運時間+申購或訂貨循環時間)*耗用率+安全存 量。 (二)請購點=(儲運時間*耗用率)+安全存量。 耗用率:年耗用率/365 安全存量:30*耗用率
  • 二十五、最高存量應依據本處購補作業及財務狀況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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