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料字第89604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3點
  • 貳 料務處理
  • (六) 材料儲存
  • 三十一、存儲材料應設置材料登記卡(料架卡),記載材料儲存位置及收入、發出、結存數 量,懸掛於存儲料架上。
  • 三十二、各倉庫收入各項材料,管料人員應依材料驗收報告單記載之數量、品質規範,確實 負責保管,並根據收料憑單分別列帳登記。
  • 三十三、各倉庫應指派管理員負責管理,隨時注意材料保養及倉庫之安全整潔。
  • 三十四、倉庫內部應絕對禁止煙火,並應設置消防用具,所有電路每半年應簽請檢查一次。
  • 三十五、倉庫應謹嚴門禁,並派駐警人員晝夜巡查看守。
  • 三十六、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搬運工具,防腐防鏽材料,並應經常 檢查。
  • 三十七、材料有忌熱、忌光,易燃、揮發、侵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存儲,並注意左列各點: (一)易燃及爆炸危險材料,應予隔離,專庫存儲。 (二)車胎及其他易於變質變形材料,應分別性質,按規定保管。 (三)金屬易鏽材料,應經常檢查,分別撥油防鏽或用不含酸質之油臘紙張包封。 (四)皮革、木材、紙張、布料等易為蟲蛀、鼠齧之材料,應預行防護。 (五)露加遮蓋墊高。
  • 三十八、存儲之材料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原因、或失竊失火遭受損失時,應即將實際受損情形 專案報處核轉上級機關核辦。
  • 三十九、各倉庫名稱應標示於庫外醒目處。
  • 四十、倉庫分隔為數間或另設棚場,每間稱存儲室(棚),每室(棚)主門內外上方以阿拉 伯數字表明。
  • 四十一、倉庫或存儲室,應依照儲存材料之類別,分別設置料櫃、料架或墊板。
  • 四十二、料櫃、料架及墊板之佈置,須依據庫室面積及門窗地位,分組排列成為存儲單位, 各存儲單位間,須留作業空間,其定位編號,規定如左: (一)存儲單位,按其排列地位,位次用大寫英文字母編號,置於顯明處。 (二)櫃架格層標記,由上而下,在存儲單位之櫃架兩端垂直邊木,用小寫英文字 母逐層依序表示。 (三)料櫃格子標記,由左而古,在存儲單位之料櫃頂部,各格橫邊木中央,以阿 拉伯數字逐格順序表示。
  • 四十三、材料存儲定位標記,應在材料登記卡之存儲位置欄,作如左記載: (一)倉庫分有存儲室(棚),則例如: (1)1A─f4代表 1號存儲室(棚場)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號料櫃格子 (二)僅有數間存儲單位,則例如: (2)A─f4代表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號料櫃格子 (三)大件材料棚場未置櫃架,則例如: 1─B代表 1號棚料場 B字存儲單位
  • 四十四、材料存儲,分別依類劃分,存儲于各類材料存儲室或存儲單位,並橫懸分類標誌牌 。
  • 四十五、各廠牌汽車配件,應分別劃分櫃架,並照各廠牌車輛使用先後排列。
  • 四十六、各廠牌汽車配件開始安放之櫃架上端,應標明廠牌中英文名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