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本處營業客車(以下簡稱車輛)及行車人員之調配,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行車調度,指各站班車之調度事宜。
- 三、各站行車調度由所屬營運主管單位統一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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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