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統一調配
- 四、各調度站車輛之配班,係依照所屬各路線之營運績效及實際需要為基準,隨時保持彈性 運用。
- 五、各站站長對所轄營運路線之配班,得視運量狀況建議調整。
- 六、各營運路線之配班分A班(雙班)、B班(單班)、C班(固定下午班)、D班(預備 班)四種,其配置行車人員及工作時間規定如左: (一)A班:每車配置駕駛員各二人,分為上下午班,每半個月換班一次,每日除法定工 作時間八小時外,其餘核給逾時。 (二)B班:每車配置駕駛員一人,每日依照規定時間服勤並得中退,超過法定工作時間 核給逾時。 (三)C班:每車配置駕駛員一人,其上下班時間及逾時等均比照A班下午班辦理並與B 班人員輪流換班。 (四)D班:預備車每車配置駕駛員一人,應視業務需要採取A班或B班之工作時間服勤 。
- 七、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應每月填造乙次,註明路線、班別、車號及行車人員姓名公布到 站,各站應予摘錄作業執行調度工作。
- 八、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為行車人員之派工命令,應確實遵照辦理,違者以抗命論處。
- 九、各站對同一路線車輛駕駛員應每日依次排班一次,在同站有兩條以上路線者,得輪流更 換行駛。
- 十、行車人員公休,如因業務需要得酌減或停止。
- 十一、行車人員公休,由站長在不影響營運業務下,自行排定後陳報核備。
- 十二、駕駛員以駕駛核定車輛為原則。
- 十三、各站指派駕駛員駕駛核定之新舊車輛,依其到職到站之服務年資及平時工作成績派定 。
- 十四、行車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改調預備班並取消駕駛固定車輛: (一)發生肇事情節重大或其他重大案件者。 (二)請事、病假連續逾十四日以上者。 (三)品行不良或經常酗酒、賭博而至精神萎靡,體力不支者。 (四)駕駛技術欠佳者。
- 十五、行車人員如有重大違章違規情事應予調站工作,詳如調站標準作業規定。
- 十六、行車人員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應予停派工作,詳如停派標準作業規定。
- 十七、各站站長應定期檢查駕駛員之駕駛執照,並列表備查。
- 十八、各站站務員在每日駕駛員報到時,應檢查隨身帶有駕駛執照者始予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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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