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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參 總調度
  • 十九、總調度由本處指派調度員擔任,實施十八小時運況管制,以切實掌握各站行車調度事 宜。
  • 二十、各站站務員應在日營運時間內,在規定時間向總調度報告各站路線實際行駛車輛數及 行駛班次。
  • 二十一、總調度應隨時按各站營運路線規定之配班數,切實檢查是否相符,如有車輛停駛應 即追查原因。
  • 二十二、各站因故必須停駛車輛時,應事先向總調度報備。
  • 二十三、總調度有傳達上級命令之責。
  • 二十四、總調度應隨時查詢各站站務員工工作勤惰情形,並將查詢結果報請處理。
  • 二十五、總調度應將各站報告事項據實登載,如有重大事項應即以口頭報告外並簽報處理。
  • 二十六、各營運路線,應按日分析統計每公里營收狀況陳報備查。
  • 二十七、總調度應以業務需要統計車輛實際行駛數量及出車百分比。
  • 二十八、總調度應每日統計停廠(場)車輛數,並協調各場修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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