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機動支援
- 二十九、各站如缺少營業班車或行車人員時,應由各營運主管單位機動派補。
- 三十、支援各站之預備車,以調用性能較良之車輛使用。
- 三十一、各營運主管單位接獲支援派補請求後,應即時辦理不得延誤,但經查實缺少行車人 員原因由於擅派公休或故作人情者,應予查究責任。
- 三十二、各營運主管單位有直接命令調用各站車輛之權,各站站務人員不得拒絕。
- 三十三、營業客車出租由總調度負責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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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