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行車調度
- 三十四、各營運路線班車之調度由各站執行之。
- 三十五、各站在早晚尖峰時間應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取機動調度,加密班次,並得實施越站放 車,同時放車等措施,以疏運乘客,且每線不得在站停有一輛以上車輛,如有故違 應予議處。
- 三十六、各站站長得因事實需要派駛加班車、區間車、直達車以疏運沿線乘客。
- 三十七、各站在平常時間應採取計畫調度,切實依照規定班次行駛,不得任意增減以免影響營運收入 。
- 三十八、各線B班車應依照規定時間不得提早收班,違者應予議處。
- 三十九、各站站務人員不得藉故停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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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