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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柒 人員調動
  • 四十三、行車人員到職後,各營運主管單位得以其志願或距居住所較近之調度站調派工作, 如較近調度站無缺額時,可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站線工作。
  • 四十四、各營運路線增減配班時,其行車人員由各營運主管單位陳報調整之。
  • 四十五、各營運主管單位得應業務需要,臨時調派行車人員。
  • 四十六、各行車人員因遷居或其他事故,申請調站工作時,應填具行車人員申請調站工作報 告表,送陳主管站長核准,並會擬往站站長同意轉報各營運主管單位依實際營運需 求簽報核准。
  • 四十七、各站如有行車人員出缺而無人請調登記時,以預備人員調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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