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貳 票證印刷、發售及管理
  • 三 本橋收費管理站使用之各種票證,均由監理處統一印掣,區分為甲、 乙、丙、丁四大類,並設帳管理。票證種類: (甲) 繳費證,區分為大、小型車兩種。 (乙) 月份繳費證分為大、小型車輛兩種。 (丙) 退費車繳費證分為大、小型車兩種。 (丁) 月票車壹元繳費證一種。 各種票證由管理站向本處會計室具領,並指定專人集中保管,並即登 記「繳費證領售結存分類簿」 (格式一) 總帳,再由該站經售人或站 務員具領保管出售,票證保管人應即登記票證領用分戶帳。
  • 四 各種票證之發售,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各種票證售時應由管理站經售人或站務員於票證正面加蓋發售日戳 ,未蓋日戳之票證不得使用。 (二) 規定免費車輛通過時仍應依章繳費,發給退費車繳費證,按月憑票 根辦理退費。退費辦法另定公告實施。 (三) 月份繳費證之發售。 1 新購月份繳費證者,自當月一日起每日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 惟不論何日申購,均須全額發售,該票證並加蓋明顯之月份戳記 。 2 換購次月份繳費證者,自當月二十五日起至月底止,在辦公時間 內隨到隨辦,如逾越換購期限者,應重新辦理申購手續。 3 購用月份繳費證地點,一律向台北市監理處永福橋管理站填寫申 購卡購買。 4 零星票證於車輛過橋時發售。
  • 五 各種票證之使用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零星購用繳費通告之車輛,通過永福橋時,站務人員應於收費之同 時將規定之票證交駕駛人收執並放行。 (二) 購用月份繳費證之車輛,應將月票粘於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識別 ,過橋時繳納一元,站務人員應於收費之同時應交月票車壹元繳費 證交駕駛人員收執並放行。 (三) 各種票證一經塗改、污損內容無法識別時,以廢票論並追究責任。 (四) 各種票證均屬計值票證,售後不得掛失或請求退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