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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肆 報表編送
  • 八 管理站每日應編造「車輛通行使用費證徵收日報表」 (格式三) 一式 二份,除以一份自存據以登入「車輛通行費登記簿」 (格式四) 外, 一份連同有關附件 (如退費車輛存根暨統計表) 送監理處核存。
  • 九 管理站於每次月五日前根據「繳費證領售結存分類簿」編造「車輛使 用費證徵收情形月報表」 (格式五) ,一式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及送 陳建設局、財政局暨省市共管橋聯樑繫會報,本處會計室各一份。
  • 十 管理站所送「車輛通行費徵收日報表」「永福橋車輛通行費保管金收 入繳款書」,主管單位應詳加查核 (張數、金額) ,並登入「車輛通 行費登記簿」。另每月終了編送之「退費車輛月報表」 (格式六) 「 退費車輛統計表」 (格式七) 除詳加核對外,並應將各項表單分別裝 訂成冊,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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