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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柒 補收欠費處理
  • 十六 逃費車輛欠費之追繳作業: (一) 車輛到達管理站收費亭拒不繳費強行通過者,應記下車型暨車號 登入「月份逃費車輛登記暨追繳作業紀錄簿」 (如格式八) 。 (二) 填發永福橋管理站補繳通行費,通知來站補繳通行費,否則按道 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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