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 溢收款、廢票處理
- 十七 值勤收費人員對付款不足之車輛除登記其車號追繳外,應即將是項 費款登入值勤工作簿 (格式九) 作溢收款處理,下班後連同票款一 並繳庫。
- 十八 值勤收費人員對已付款而未取繳費證之車輛,應即於票證正面加蓋 作廢章,並註明時間車號後,粘貼於值勤工作簿,以備查對。
- 十九 凡應蓋作廢章而未蓋或已蓋作廢章之票證繼續使用者,以廢票重售 ,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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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