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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玖 附則
  • 二十 本橋各種繳費證用票須知與注意事項: (一) 月份繳費證用票須知: 1 本票證應貼在車輛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驗,否則按欠費論處 ,凡未張貼經通知又不按規定補費者,自次月起停購本橋月票 證三個月。 2 本票證無台北市監理處票證印戳及發售單位日戳者無效。 3 本票證如有塗改、轉借、冒用、逾期使用等一經查覺,除扣繳 本票證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並追 繳欠費。 (自票證有效或逾期之日起至查獲之日止,按每日通 過四次追繳欠費) 。 4 本票證限當月份使用,如有遺失概不補發。 5 本票證限本橋樑通行,其他橋樑無效。 (二) 各型車輛一次通行繳費證購買人注意事項: 1 本票證無台北市監理處票證戳及售票單位日期戳者無效。 2 車主購證後應即查視票證種類、價款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即 向發售人員更換票證,事後不予受理。 3 凡通過本橋未依規定繳費或無票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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