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大眾捷運系統之場、站、路線及設施兩側之禁建、限建,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 第 3 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軟弱地段:指土壤標準貫入試驗之貫入值小於八之軟弱粘土地層 ,且總厚度大於五十公尺,其間夾雜不同土層之厚度小於三公尺。 二、特殊堅硬地段:指於地表下十公尺範圍內,其土壤標準貫入試驗之貫 入值大於五十之卵礫石或岩盤地質,且其連續厚度大於五十公尺。 三、過河段:指捷運系統穿越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 四、廣告物: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 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物體 。 五、障礙物:指高度超過五十公分且水平投影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之物體 。 六、現況測量: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線形及淨空之情況所作之測 量。 七、現況調查: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之結構體裂縫、滲漏水、鏽染鏽蝕等 狀況以目視或拍照留存等方式進行,並作成紀錄之調查。 八、捷運主管機關:指本法第四條規定之大眾捷運系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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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99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200915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新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