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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19462號令、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36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2、20、24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4 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 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 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 第 25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 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 、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 第 25-1 條
    各捷運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事項而為鄰捷運施工管制作業者,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審查作業基準辦理。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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