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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99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200915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新名稱: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4 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 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 第 25 條
    違反本辦法之建造行為、廣告物、障礙物或工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 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 拆除,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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