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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02208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4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5、6、14條條文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二;增訂第17-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24 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 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 第 25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 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 、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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