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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大眾捷運系統 (以下簡稱捷 運) 之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 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及相關設施。 二 台北車站、台北市鄭州路地下街。
  •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 捷運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捷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後為捷運營 運機構。 二 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營運前為地下街工程建設機構;營運後為地 下街營運管理機構。
  • 第 4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移設:將原計畫 (指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註明者) 或已興建於都市計 畫道路上之捷運或地下街設施改設於申請人或都市計畫規定之建築基 地內。 二 連通:指以通道方式與捷運或地下街設施相連接者。
  • 第 5 條
    聯合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連通、權利義務及營運管理等,應依聯合開發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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