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經費分擔
- 第 13 條移設、連通申請案經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負擔費用: 一 都市計畫規定移設或申請移設至一般空地 (不包括依法不得使用之空 地) : (一) 工程費 (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 :屬捷運設施部 分由捷運相關經費負擔,屬地下街部分由市政府相關經費負擔;非 屬捷運設施或地下街部分,由申請人負擔。 (二) 申請人免負擔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二 移設至鄰近現有建物或新建建物。 (一) 工程費 (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 : 1 被移設構造物工程發包施工前,屬捷運設施部分由捷運相關經費 負擔,屬地下街部分由市政府相關經費負擔;非屬捷運設施或地 下街部分,由申請人負擔。 2 被移設構造物工程發包施工後,由申請人負擔。 (二) 申請人免負擔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三 移設至鄰近一般空地、現有建物或新建建物並申請連通者,除適用第 一款、第二款規定外,有關連通部分適用第四款規定。 四 申請連通者: (一) 工程費 (含規劃、設計、管線遷移、施工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二) 申請人須繳交管理維護費、權利金、工程保證金、營運保證金。 (三) 工程保證金:繳交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保證金,於工程完工驗 收後,無息發還,若撤銷申請則扣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後賸餘部分無 息發還。回復原狀費用於扣除工程保證金後仍有不足部分。由申請 人補足。 第一項工程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繳納: 一 現金、票據或不記名之政府公債。 二 記名之政府公債或執行機關認可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辦理質權設定後 抵繳。 三 由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公民營行庫 (不含信託公司及保險公司) 出 具履約保證。 第一項第四款管理維護費、權利金、營運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及金額,由捷 運營運機構或地下街之營運管理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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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1004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