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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秘字第094322990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為順利推動府會聯繫工作,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均應依規定設置府會聯絡員,實際負責 府會聯絡作業。
  • 二、府會聯絡工作由本局公關室統籌聯繫辦理,其督導及資訊傳遞系統如附表一。
  • 三、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府會聯絡員應各本權責負責府會聯繫事宜如下: (一)與市議會之聯繫事宜。 (二)市議會交辦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協調聯繫。 (三)與立法院聯繫事宜。 (四)與監察院聯繫事宜。 (五)與省議會聯繫事宜。 (六)與臺北縣議會及其他地方民意機關聯絡事項。 (七)與各級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聯絡事項。 (八)各級民意機關交辦議案、質詢案及協調案件催辦追蹤列管。 (九)其他臨時交辦案件。
  • 四、議員質詢及交辦案件處理流程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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