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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秘字第094322990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二 章 市議會之聯繫
  • 五、市議會開議前四十天,府會聯絡員應彙整完成本局各單位(含各工程處)「市長施政報 告」屬本局部分並依規定之時限及數量送市府秘書處。
  • 六、市議會開議前卅天,本局府會聯絡員應簽請指定人員撰寫本局工作報告,並製成報告書 於開議前十天函送議會及市府秘書處。
  • 七、市議會開議前,聯絡員應催請各單位提出最新模擬問答由公關室彙整供長官備詢使用。
  • 八、市長施政報告所需模擬問答,由公關室自本局各單位所提最新模擬問答擇要彙整於開議 前依限期送達市府秘書處。
  • 九、市議會會期中府會聯絡員應依議程至市議會簽到待命並處理相關事項。
  • 十、府會聯絡員應各就相關議案參加人民陳情案件協調會。
  • 十一、府會聯絡員應視市議會議程進度及時通知局、處有關長官出(列)席議會各種會議。
  • 十二、府會聯絡員應全程列席交通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大會、交通部門質詢與答覆、市政 總質詢。
  • 十三、府會聯絡員應紀錄交通部門質詢與簽覆,又對議員要求以書面補充答覆部分應即行分 辦,並依限完成送交分組質詢議員、交通委員會及市府機要科結案。
  • 十四、府會聯絡員應將交通部門質詢與答覆各分組書面補充答覆資料提供公關室,依限完成 書面答覆資料並製成報告書函送市議會。
  • 十五、市政總質詢期間,府會聯絡員應參加市府答詢集中作業,負責有關議題之催辦及陳核 。
  • 十六、市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府會聯絡員應注意催辦於文到市府七天內以府函回復市議會。
  • 十七、市議會會期中,府會聯絡員應依規定赴議會,休會期間每週二、五應至議會處理相關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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