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立法院、監察院之聯繫
- 十八、與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聯絡、質詢協調事項由公關室負責處理,並由府會聯絡員或經 指派之專人負責聯繫。
- 十九、行政院及交通部所需「立法院模擬問答」,由公關室依來函限期免備文提供。
- 二十、立法委員書面質詢案,由公關室催辦依限期回復。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秘字第094322990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