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省議會、縣議會及市、鎮民代表會之聯繫
- 二十一、應本局業務之需,府會聯絡員應及時協調聯繫各級地方民意機關,隨時掌握資訊。
- 二十二、府會聯絡員應經常聯絡臺北縣選出之省議員、臺北縣議員、相關市鎮民意代表,瞭 解地方需求。
- 二十三、府會聯絡員應視業務需要聯繫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相關市鎮公所。
- 二十四、府會聯絡員應配合參加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召開有關本局事宜之協調會議,協助主辦 單位進行協調。
- 二十五、對各級民意機關及民意代表之索取資料案、問題建議或轉交人民陳情案件,府會聯 絡員應立即簽請主辦單位限期回復。
- 二十六、本局府會聯絡員因應業務需要適時電洽省議會交通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協調有關事 宜。
- 二十七、府會聯絡員於臺北縣議會開會期間應每週輪流配合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聯絡員赴臺北 縣議會連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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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秘字第094322990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