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二十八、府會聯絡員於議會開議期間及因應實際業務狀況應填報工作日誌並擬具具體意見呈 核,其呈核流程如附件三。
- 二十九、府會聯絡工作各業務相關單位(含工程處)應全力配合支援辦理,如有怠忽延誤, 業務相關單位應負行政責任。
- 三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4)北市捷秘字第0943229909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