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調處醫療爭議案件,提供醫病溝通管道,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執行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爭議之調處 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醫療爭議,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 間,因傷病、殘廢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所生之糾紛。
 - 第 4 條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患或利害關係人醫療爭議之申訴管道。
 - 第 5 條對於與本市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生之醫療爭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向衛生局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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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11-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213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