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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1770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五 章 監督
  • 第 104 條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責成建設局辦理,並得指定單位專責執行之。
  • 第 105 條
    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及會長任滿前,分別舉行年度任期檢查。 前項檢查由市建設局派員辦理,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
  • 第 106 條
    水利會會員代表大會所為之決議,如有違反政府政策、法令或妨害公益時 ,市主管機關得予改正,或撤銷其決議。 會員代表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日致影響業務執行時,市主 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交水利會執行。
  • 第 107 條
    會長、會員代表經撤職、撤銷資格或被罷免者,下屆選舉時,不得參加競 選。
  • 第 108 條
    水利會應執行事項確因無力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予必要之經濟補助或技術 援助。
  • 第 109 條
    水利會出售會有土地時,應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始得辦理。
  • 第 110 條
    原登錄為水或溝地目之圳渠用地,其廢止公用、堵塞、填平、變更用途或 出售,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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