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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1770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11 條
    水利會之印信,由市主管機關頒發。
  • 第 112 條
    本規程規定之有關申請書、當選證書及其他書件格式,由市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113 條
    水利會辦事細則由各該會擬訂,報請市主管機關核定。
  • 第 1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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