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111 條 水利會之印信,由市主管機關頒發。 第 112 條 本規程規定之有關申請書、當選證書及其他書件格式,由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13 條 水利會辦事細則由各該會擬訂,報請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 1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