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一 節 區域及任務 第 4 條 水利會之設立由市主管機關根據各該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 水設施及經濟利益,以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設置一個水利會為原則核定之 。 第 5 條 水利會設立後,依前條規定或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畫變更時,得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第 6 條 水利會之任務,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