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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1770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一 節 區域及任務
  • 第 4 條
    水利會之設立由市主管機關根據各該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 水設施及經濟利益,以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設置一個水利會為原則核定之 。
  • 第 5 條
    水利會設立後,依前條規定或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畫變更時,得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為合併、分立、變更或撤銷之決定。
  • 第 6 條
    水利會之任務,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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