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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3
全部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1770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選舉罷免
  • 第 一 節 選務監導
  • 第 43 條
    水利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由市主管機關為監督,選舉時由市主管機關 派員監選之。
  • 第 44 條
    市主管機關於監督水利會選舉時,應組織選舉會報。
  • 第 45 條
    水利小組長之選舉事務,由水利會辦理,並由市主管機關輔導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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