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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水土保持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10號令修正公布第2、3、5、16~18條條文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3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8 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 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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