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林區巡視及檢查 第 4 條 建設局應視業務情形,將管轄林地分區,於各區主要地點設置巡邏箱及巡 視日記簿,並指定專人擔任巡視及抽查工作。 第 5 條 巡視人員發現災害、竊盜、濫墾、濫葬及其他損害林木情事時,應即制止 並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第 6 條 為防盜運林產物,建設局得在林產物搬運路線重要地點設置檢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