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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1011
臺北市保林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0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0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13412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四 章 保林設備備置及宣傳
  • 第 14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完成保林通訊設備,並指定人員辦理通訊工作。
  • 第 15 條
    建設局應於林區內適當地點設置防火瞭望台,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森林氣 象站。
  • 第 16 條
    建設局應在林區內適當地點開闢防火線。 前項防火瞭望台應構成監視三角網。並在台內設置通訊及觀測儀器圖表等 設備。
  • 第 17 條
    建設局應推行保林宣傳外,並應規定每年乾季為森林防火期,會同有關機 關切實防範森林火災,加強引火管制。
  • 第 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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