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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1640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 第 四 章 其他行政監督
  • 第 20 條
    為控制街貓數量,動保處得補助民間機構或團體於特定區域實施領域護理 計畫。 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領域護理計畫書向動保處申請核定,始得實施。 前項計畫書應包含實施區域之街貓預估數量、經動保處辦理訓練並取得認 證之動物照護員名單、捕捉、絕育、回置、健康照護、環境維護、衛生餵 食、公共安全措施及其他法規應遵行事項。
  • 第 21 條
    動保處發現或受理檢舉虐待動物,經研判認有必要者,得會同警察人員進 入公私場所進行調查、緊急保護安置及取締,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執行人員執勤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 。
  • 第 22 條
    動保處為調查或取締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可於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進行攔檢,飼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於必要時,得協請警察機 關派員會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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