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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12日內政部(86)台勞動一字第024354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0、23、37條條文;增訂第4-1、20-1、50-1、50-2條條文;並刪除第28條條文
  • 第五章 童工、女工
  •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所稱危 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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