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 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金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 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